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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吳小姐 (電話:06-6322231*6300)
 
業務簡介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相關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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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網(教育訓練課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