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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幼兒園午休30分鐘 延長工時的噩夢」,勞工局回應說明

       南市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另「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的時間。因此,若契約進用教保員於幼兒午睡時在場照護,且為能落實照護,該照護人員應保持警醒,以及時因應幼兒突發狀況,仍應屬工作時間。另勞基法第35條規定,雇主必須在工作時間內,每4小時應給予勞工30分鐘之休息時間,因此,提醒雇主應依法辦理。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處長李炫昌進一步說明,勞動基準法第35條有關休息時間之規定,旨在避免長時間連續勞動,使勞工得以適當休息。該條前段雖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事業單位基於工作連續性,即工作具一旦執行即無法中斷之特性,若確已依同條後段但書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尚不違反該法第35條規定。勞工局職安健康處將針對轄內的幼教單位優先進行法遵輔導,以維護幼保員的勞動權益,促進勞資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