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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

為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提升團體協約品質,增進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特訂定「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

 

◎獎勵對象如下:

(一)依團體協約法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

(二)協助及輔導會員工會完成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聯合組織。

 

◎依規定曾受獎勵之對象,自獎勵當年度起三年內,與原團體協約之雇主或雇主團體,再行簽訂團體協約者,不得提出獎勵之申請。


標籤:#團體協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