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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調整勞工體格(健康)檢查因應作法

依勞動部職安署公告(https://www.osha.gov.tw/1106/1113/1115/34010/),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定期施行健康檢查。

勞工體格檢查部分,倘勞工可提供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的健康檢查紀錄,且所檢查項目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的規定,與未逾同規則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的定期檢查期限,即符合法規規定。因應國內疫情升級,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防疫政策,得延後至社區流行階段終止後辦理。

勞工定期健康檢查部分,其區間尚得以「年度」為原則採計,即至遲可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