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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 27 條,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人數規定

依據工會法第 27 條規定: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

會員或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標籤:#工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