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寬: 同雇主聘僱同移工轉任從事中階技術人力, 移工前後聘僱期間「累計」達6年以上,即符合資格,聘僱期間無須「連續」6年 例:A主聘僱甲移工3年期滿後返國2個月後,甲移工再入國受A雇主聘僱3年,前後聘期 累計達6年以上,A雇主可聘甲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二)新增: 營造業者取得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核發相關證明,可申請聘僱在臺營造移工轉任中階技術營造工作。(三)擴大: 1.開放林業、畜牧及養殖漁業中階技術工作。 2.調整農業中階技術人力計算方式。
(一)放寬:
同雇主聘僱同移工轉任從事中階技術人力,
移工前後聘僱期間「累計」達6年以上,即符合資格,聘僱期間無須「連續」6年
例:A主聘僱甲移工3年期滿後返國2個月後,甲移工再入國受A雇主聘僱3年,前後聘期
累計達6年以上,A雇主可聘甲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
(二)新增:
營造業者取得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核發相關證明,可申請聘僱在臺營造移工轉任中階技術營造工作。
(三)擴大:
1.開放林業、畜牧及養殖漁業中階技術工作。
2.調整農業中階技術人力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