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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臺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作業規範」

修正「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就業基金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作業規範」第一點、第八點至第九點,並將名稱修正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臺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作業規範」,回溯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