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機關 依據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8年11月14日南市民戶字第1081328140號函
本市修正「臺南市戶籍資料變更跨機關通報申請書」財政稅務局項下,使用牌照稅項次增列『(150cc以下機車除外)(註1)』及相關說明文字<註 1: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6 條附表 3 規定,機車排氣量 150cc 以下使用牌照稅為 0 元>,並自即日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