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印鑑登記

 

印鑑記宣導
刊 登 日 期 相     關     連     結
101/11/23 101/11/20土地登記印鑑等印鑑證明替代措施-補充說明-各機關(構)印鑑證明替代措施一覽表1011120    
109/03/18 【地政司線上登記】轉知自109年3月2日起內政部開辦「土地登記線上聲明」,可多加利用「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申辦土地登記,即可不必再臨櫃申請印鑑證明。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內政部地政司 ;地政司數位櫃檯
107/01/30 【書表修正】轉知函轉內政部有關「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之各類書表格式」之委任書、在營軍人申請印鑑登記/證明委任書、矯正機關收容人申請印鑑登記/證明委任書、隨船航行船員證明書格式」
詳見本所網站 /表單下載 / 印鑑用委任書等相關表單
107/01/25 【申請目的】宣導內政部有關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欄,應依民眾實際需求登載,如拒絕提供申請目的者,則依實際受理情形登載「當事人申請不載明」由需用印鑑證明機關審慎確認當事人真意。
105/03/24 轉知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修正規定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05年3月22日以台內戶字第1051201288號令修正發布,自105年3月26日生效。
內政部函 (PDF)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PDF)
103/12/26 轉知地政司加強宣導「印鑑證明替代措施」

一、地政司加強宣導各地政事務所「當事人親自申請登記時」,登記人員應依規定受理並核對身分,無須另檢附戶所印鑑證明。

二、其如遇行動不便者,各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民眾需求辦理核對身分。

三、其依據法令如下:

◎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十、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
 


標籤:#印鑑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