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地政司加強宣導「印鑑證明替代措施」 一、地政司加強宣導各地政事務所「當事人親自申請登記時」,登記人員應依規定受理並核對身分,無須另檢附戶所印鑑證明。 二、其如遇行動不便者,各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民眾需求辦理核對身分。 三、其依據法令如下: ◎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十、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