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計算須視勞工適用勞退新制舊制或新制而有不同之標準:
1.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年資(勞退舊制,指94年7月1日以前)(勞基法第17條):
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有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平均工資:資遣前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6)
2.適用勞退新制年資(指94年7月1日以後)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3*0.5+((6+15/30)/12)*0.5=1.77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