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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之種類及訂定定期勞動契約之樣態為何?

 1.勞動契約依工作性質之有無繼續性,可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兩種,定期契約又可再細分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4種(勞基法第9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

2.凡有繼續性的工作(非一定時間可以完成)均應為不定期契約,就算形式上簽立了定期契約(如一年一期、半年一期等),只要是繼續性工作,均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3.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或者雖經另訂新約,但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視為不定期契約。惟前開規定只適用於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之定期契約,特定性或季節性工作之定期契約不適用之(勞基法第9條第2項、第3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