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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休假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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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休假
 
 
Q:休假(國定假日)要如何放?勞基法規定之國定假日,如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發布的國定假日有所差異時,事業單應適用何者規定?top
A:
一、勞基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且工資照給。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明列應放假之節日為:
    (一)應放假之紀念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革命先烈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國慶日、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
    (二)勞動節日:五月一日勞動節
    (三)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台灣光復節與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勞基法規定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有所差異時,事業單位應依勞基法之規定。
 
 
Q: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發給?top
A:
一、雇主要在休假日(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要求勞工工作,有以下幾種可能性:
    (一)雇主需要勞工在休假日或特別休假日工作,且得到勞工的同意時(雇主的理由不受限制,只要得到勞工的同意即可)
    (二)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必要使勞工在休假日或特別休假日工作時
    (三)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使勞工在休假日或特別休假日工作時
二、不論雇主使勞工在例假日、休假日或特別休假日工作之原因為何,勞工在這些假日工作,工資皆應由雇主加倍發給。惟,此處所謂之工資加倍發給,並非指勞工在例假日、休假日或特別休假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為平日的兩倍,而是因為勞工在例假日、休假日或特別休假日,本就不需要工作即可領取工資,但若因上述原因,在例假日、休假日或特別休假日當日,雇主除了要給付勞工本來不須工作即可領取之一天工資,還要再給付勞工當日從事工作的工資,故為「加倍發給」。
 
原排定不出勤之星期六(休息8小時)
原排定出勤之星期六(出勤4小時、休息4小時)
補休時間(國定休假日)
不出勤
1.工資照給(1200元/日)
2.另給予補休1日
1.原排定出勤4小時部分,應予休假,工資照給。
2.原排定休息4小時部分,給予休息,工資照給
3.另給予補休4小時
1.補休1日,給付1日之工資照給
2.補修4小時,給付4小時之工資
出勤
1.前2小時,加給1/3
2.再延長2小時,加給2/3
3.4小時以上部分,不得低於2/3以上
1.原排定出勤4小時部分,工資加倍發給
2.原排定休息4小時部分
 (1)2小時,加給1/3
 (2)再延長2小時,加給2/3
工資加倍發給
 
 
Q:何謂公傷假?公傷假如何給薪?事業單位可否以勞工請公傷假超過一定期間,年終考核予以列為丙等?top
A: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而公傷假如何給薪,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災的相關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Q: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處理原則為何?top
A: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8年6月19日發布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處理之。
 
 
Q:颱風假的工資應如何計算?top
A
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之目的及概念不同,亦難歸責於雇主,然雇主本應照扶勞工,宜不扣發工資。
勞工因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項目
出勤
工資
備註
所在地首長宣布停止上班
未出勤
可給。
不給亦不違法
 
所在地首長未宣布停止上班但有實際困難
未出勤或遲到期間
可給。不給亦不違法
勞工要舉證
所在地首長未宣布停止上班但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
未出勤
可給。不給亦不違法
 
前述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應雇主要求而出勤
已出勤
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是否發給加班費,建議勞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或勞資會議協議訂定。
 
 
 
 
Q:颱風天經主管機關宣布停止上班時,雇主要求勞工出勤者,工資該如何給付?top
A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雇主應本「疼惜」之心,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Q:遭遇颱風時,何種情形勞工可不出勤?top
A: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8年6月19日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停止辦公或工作所在地未通報停止辦公,但因天然災害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或未能出勤時,勞工可不出勤。
 
 
Q:颱風停止上班期間,輪值人員出勤之待遇,是否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疑義?top
A:
輪值人員值班期間如適逢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經徵得勞工同意,將該休假日與其他日對調後,縱使該休假日為颱風期間,輪值人員於值班期間本有出勤之義務,非屬雇主停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勞工假期,自不適用第四十條之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台勞動二字第10572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