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休假(國定假日)要如何放?勞基法規定之國定假日,如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發布的國定假日有所差異時,事業單應適用何者規定?top A:
一、勞基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且工資照給。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明列應放假之節日為:
(一)應放假之紀念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革命先烈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國慶日、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 (二)勞動節日:五月一日勞動節
(三)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台灣光復節與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勞基法規定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有所差異時,事業單位應依勞基法之規定。
A:
一、雇主要在休假日(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要求勞工工作,有以下幾種可能性:
(一)雇主需要勞工在休假日或特別休假日工作,且得到勞工的同意時(雇主的理由不受限制,只要得到勞工的同意即可)
(二)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必要使勞工在休假日或特別休假日工作時
(三)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使勞工在休假日或特別休假日工作時
二、不論雇主使勞工在例假日、休假日或特別休假日工作之原因為何,勞工在這些假日工作,工資皆應由雇主加倍發給。惟,此處所謂之工資加倍發給,並非指勞工在例假日、休假日或特別休假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為平日的兩倍,而是因為勞工在例假日、休假日或特別休假日,本就不需要工作即可領取工資,但若因上述原因,在例假日、休假日或特別休假日當日,雇主除了要給付勞工本來不須工作即可領取之一天工資,還要再給付勞工當日從事工作的工資,故為「加倍發給」。
| 原排定不出勤之星期六(休息8小時) | 原排定出勤之星期六(出勤4小時、休息4小時) | 補休時間(國定休假日) |
不出勤 | 1.工資照給(1200元/日) 2.另給予補休1日 | 1.原排定出勤4小時部分,應予休假,工資照給。 2.原排定休息4小時部分,給予休息,工資照給 3.另給予補休4小時 | 1.補休1日,給付1日之工資照給 2.補修4小時,給付4小時之工資 |
出勤 | 1.前2小時,加給1/3 2.再延長2小時,加給2/3 3.逾4小時以上部分,不得低於2/3以上 | 1.原排定出勤4小時部分,工資加倍發給 2.原排定休息4小時部分 (1)前2小時,加給1/3 (2)再延長2小時,加給2/3 | 工資加倍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