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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農友購買進口種植用玉米種子,宜請確認為非基因轉殖種子,以免觸法

一、「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以下簡稱種苗法)」第52條及第54條規定,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通過田間試驗審查,並檢附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同意文件(依其申請用途而異,如食用需向衛生福利部,如為飼料需向農委會申請),不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違反前開規定逕行推廣或銷售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非法推廣或銷售之植物,得沒入銷毀。
二、依據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the Acquisition of Agribiotech Applications (ISAAA,http://www.isaaa. org)統計資料顯示,2018年全球基因轉殖作物面積計1.917 億公頃,菲律賓占63萬公頃為全球第13大種植國,主要種植作物為基因轉殖玉米,自該國進口種植用玉米種子,宜請確認為非基因轉殖種子,以免觸法。
三、我國許可若干基因改造食品及飼料(如大豆、玉米)之上市,但迄未許可任何基因轉殖植物之種植及推廣銷售,請種苗業者及相關業者及農友多加注意,避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