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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漁業申報及養殖登記證換發注意事項

一、有關109年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作業及大宗養殖魚種(吳郭魚、虱目魚、鱸魚、石斑魚及午仔魚)計畫性生產放養登記,請所轄漁民於109年5月1日至109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及登記;倘漁業署有同意展延申報期限將另行通知。
二、養殖漁業登記證將逾期之養殖戶應至公所換發新證,避免天然災害發生時衍生無放養申報紀錄及養登失效之爭議。
三、另查近年常有漁民於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期間,因尚未放養魚苗而未辦理申報,倘未放養新苗,但有延養去年魚種者,應以「在池」方式申報;或因魚塭整池中而尚未放養者,則以「整池」方式申報;本年度未規劃放養者,請以「空池」申報,俟後續放養時,再隨時主動向公所辦理申報資料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