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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地變更編定受理機關為地政局地用科

依「區域計畫法實行細則」第10條規定,國土資源分為「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分別依都市計畫法與區域計畫法等相關法令進行管制,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十一種使用分區及十九種使用地類別,自公告編定後(原臺南縣)為65.06.01,即依編定使用地容許使用範圍使用,如欲改作其他用途,則須變更為他種使用地(例: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依法應申請變更編定及審查,受理機關為地政局地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