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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輔導建置優質茶集團產區,即日起至110年6月15日開放受理申請

一、為整合產區農民、製茶廠、農民團體或茶企業,以集團化、農商合作生產方式,導入共同用藥、衛生加工與品牌行銷,確保消費者食的安心,農糧署針對「輔導建置優質茶集團產區作業規範」修訂部分內容,相關申請資格及條件,說明如下:
(一)營運主體資格:
1、與製茶廠有合作或契作生產事實之茶企業:合作或契作生產之茶園應達10公頃以上。
2、由茶企業推薦具有實際管制茶菁生產與加工之製茶廠:製茶廠對其加工茶菁來源之茶園進行農藥管制或共同防治之面積應達20公頃以上。
3、運作中且確實收購其他農戶茶菁進行加工之製茶廠:製茶廠對其加工茶菁來源之茶園進行藥管制或共同防治之面積應達10公頃以上。
(二)營運主體條件:
1、集團產區之生產土地均不得有超限利用情形,且同一筆土地同一年度僅可參與一個集團產區,其中製茶廠應由所轄縣市政府登錄參與「衛生安全製茶廠」相關輔導。
2、集團產區至少需有5成生產土地取得「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或「友善審認」。另屬外銷型集團產區,需取得Global GAP、ISO、HACCP、HALAL、雨林驗證等國際衛生安全驗證。
(三)申請程序:營運主體應於「契作雜糧及特色作物集團產區系統」(https://cropgroups.afa.gov.tw)填具「優質茶集團產區設立申請表」及「優質茶集團產區設立基本資料」由農民團體、公所或產業團體彙總後送當地縣(市)政府,經縣(市)政府初審後再彙送本分署進行複審。
(四)其餘相關規定請參閱「輔導建置優質茶集團產區作業規範」。
二、檢附輔導建置優質茶集團產區規範與設立申請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