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本市餐飲場所防疫措施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一、執行期間:自110年7月26日起至臺南市政府COVID-19一級指揮中心宣布終止日止。
二、實施措施:
(一)餐飲內用區,須維持良好通風,並遵守下列原則,違者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爰依同法第70條第1項 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1.不同桌間保持1.5公尺以上間距、獨立包廂、屏風間隔或使用隔板。
2.同桌者採梅花座安排座位且使用隔板。
(二)民眾應配合前開防護措施之規範,未配合者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