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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養殖漁業生產調節獎勵

一、生產調節獎勵申請程序及期限
(一)申請期限: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止。
(二)整池消毒、疏養及延後放養得一併申請。但疏養期間不得與整池消毒或延後放養期間重疊。
(三)養殖漁民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申請期限內向本所提出;如文件不備,本所將通知申請人於申請截止日前完成補件逾期不予受理: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2. 有效期限內之養殖登記證影本。
3. 一百零八年度養殖漁業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4. 土地使用同意書。養殖漁民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5. 執行計畫書。
二、詳情如公告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