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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訂定發布有關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日以後女子派下權申報變動及補列之處理原則

內政部於112年6月20日訂定發布有關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日以後女子派下權申報變動及補列之處理原則,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一、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所轄公所辦理祭祀公業及祭    祀公業法人女子依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請求    列為派下員之統一處理方式,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有關憲法    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日以後,女子派下權之申報、變動及補列方式,除依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外,並依附表一之處理原則辦理。

三、未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有關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日以後,女子派下權之申報方式,除依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外,並依附表二之處理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