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於威權統治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人身自由、財產、名譽受侵害者,其被害者本人或其家屬,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權利回復。檢附文件包括: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委託他人申請,委託人及受託人皆需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 被害者受國家不法行為侵害之證明文件:
1. 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法務部認定受國家不法行為侵害之文件
2. 經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或法院認定受國家不法行為侵害之文件。
(四) 申請人為被害者之家屬者,另需檢附被害者之繼承系統表、被害者及申請人之戶籍資料。
(五) 系爭財產清冊(申請返還財產所有權者需檢附)
(六) 其他
二、 申請人備妥申請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後,得親送或郵寄至權利回復基金會辦理【地址:106066 台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一段129 號;電話(02)8173-5000(代表號)E-mail: RServer@rrf.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