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4年本會受理「客家文藝研習」及「客家文藝及節慶活動」等2個類別計畫。
二、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以下事項辦理:
(一)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2月2日止。
(二)補助範圍:客家文藝研習、客家文藝及節慶活動、客家文藝展演,惟依據「客家委員會推展客家文化力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第3項之規定,未具在地客家文化代表性之一般節慶及社團社員大會、內部展演等不具客家文化藝術特色之活動,原則不予受理。
(三)資格條件:
1.「客家文藝研習」:直轄市、縣(市)政府。
2.「客家文藝及節慶活動」:
(1)客家文藝及節慶活動:直轄市、縣(市)政府、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鄉(鎮、市、區)公所及依法登記或設立之人民團體(不含政黨、民營事業機構所屬團體)。
(2)客家文藝展演:依法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隊(申請本會輔導藝文團隊者,本案原則不予受理,請將相關活動內容納入扶植藝文團隊發展計畫中)。
三、民間團體申請時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者如為公職人員(註1)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註2),向本會申請補助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請下載並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禁止補助及第2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18條規定處以罰鍰。
註1:如本會之主委、副主委、主任秘書、政風主任、主計主任、…或監督本會之立法委員等。
註2:如公職人員之配偶;公職人員之二親等內親屬如父母、兄弟姐妹、女婿…等;公職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及其二親等內親屬所擔任董監事、經理人等之營利事業、非營利法人(如基金會、私立學校…等)及非法人團體(如同鄉會…等);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立法委員之助理等。
(二)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之關係人,亦可至監察院/資訊公開/利益衝突迴避專區或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點選相關宣導資訊,以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
(三)申請時應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四、本補助作業一律採線上申請(客家委員會獎補助系統:https://apply.hakka.gov.tw/HakkaBonusGrandFrontend/),申請方式、相關表單及注意事項詳見客家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與「推展客家文化力補助作業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