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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護照親辦

​【簡介】「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站式服務」全國各戶所自109年8月11日起受理護照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領務局)
             
於110年2月1日起(1120220再更新)使用合併新表


​【案件類型】各戶所受理首次護照親辦分為 :申請收件及人別確認2種 :

  • 申請收件案一戶所受理通報領務局後,民眾持繳款暨證明單於七曆日內繳款(逾期須重新申請),經領務局審核通過者,(112年2月20日起)繳款後14個工作日(不含補件)領務局將依其選擇方式寄達指定地址(郵資民眾逕交郵差)或至戶所領取護照。
  • 人別確認案(急件)一戶所受理後,將表件退還民眾,請於6個月內續持往領務局(或旅行社)申請護照。
     

【注意事項】轉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繳款暨證明單

  • 111年4月18日修正(戶役政系統111年7月22日版更) 
    護照申請收件案之繳款暨證明單注意事項「經通知需補正或面談者倘未於三個月內補正或面談或申請退費,不核發護照且不退費」
  • 112年9月15日戶政系統版更版更
    護照申請收件案之繳款暨證明單,於繳款期限內(申請日起7個日曆天)若遺失該單,得洽請戶所系統寄送申請時電子信箱,請自行印不須返回原戶所,或至原申請戶所申請補發繳款暨證明單,俾利期限內繳款惟請勿重複繳費致領務局退費困擾。